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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教育部核准
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第 3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 (驗) 費,電腦設
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第 4 條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進修學校每週
授課時數比例,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 (專) 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
每校九班,每班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
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二、雜費: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比例,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
計算。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
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技工 (工友) 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
、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
第 5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 (驗) 課程者,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
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 (驗) 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
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 6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代收代辦費,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收費。
第 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依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
定收費。
第 8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在學者,其收費依原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