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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科及相關學程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並取得高級中等學
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
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
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
幼兒保育學程。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