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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
園,且於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之原住民
幼兒。
第 3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之補助
基準規定如下:
一、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或家戶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家庭
,提供幼兒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措施;其因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供
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補助最高以公立幼稚園收費總
額為限,其他原因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對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之家庭
,提供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措施,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
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對家戶年所得總額超過六十萬元之家庭,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第 4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第 5 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
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符合補助規定者,以於開學註冊
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學年度第一學期
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申請且符
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幼兒教育券或扶持五歲弱勢幼兒
及早教育補助;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財源所
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
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第 8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
第 9 條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公
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