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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 (市)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
,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五足歲之原住民幼兒。
第 3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原住民幼兒學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第 4 條
申請補助方式、應繳交資料或文件、審查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
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得於開
學註冊時減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
應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申請且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及補助需
求額度,分別報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辦。
第 5 條
已領有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學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辦法之
補助。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第 7 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
查。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