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學校已聘任之業界專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業界專家有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停聘。依規定停聘之業界專家,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
業界專家有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事者,學校不得聘任;有第十四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期間,亦同。
業界專家有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學校聘任業界專家前,應為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第 4 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第 5 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第 6 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 7 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第 8 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