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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
延攬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合教育
部 (以下簡稱本部) 會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才) 。
第 3 條
科技人才得於應聘來臺三年內,為在臺停留未滿一年之子女申請來臺就讀
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
第 4 條
具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之科技人才子女,如同時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
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規定者,應擇一申請入學就讀。
科技人才為其子女申請就讀科學工業園區雙語學校或雙語部者,應依科學
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第 5 條
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 (
構) 、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初審
,初審通過者送本部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轉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 (包括志願序) 一式二份。
二、健康證明書 (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護照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
中文或英文譯本) 。
五、申請人服務機關 (構) 、學校、團體之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六、申請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
各校依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
接受就讀申請。
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辦理。
申請就讀幼稚園者,其屬公立幼稚園,應依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立
幼稚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國外學歷查
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規定辦理。
第 6 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
關 (構) 、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作地點時,得為其就讀專科學校五年
制前三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子女申請分發轉學。
前項轉學之申請應由科技人才檢具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 (構) 、學校、
團體轉陳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審查意見後,
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
二、申請人子女現就讀學校成績單。
三、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
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
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招生
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
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參採國中基本學
力測驗分數標準及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標準者,均以加總分
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二) 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四)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期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二) 來臺就讀一學期以上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二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三)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四)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總分百分之
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
優待。
前項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系、科) 招生名額。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第一項加分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第 8 條
各級學校對依本辦法入學之學生,應提供適切之輔導,以利其學習適應。
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