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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公私立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專科學校) 。
第 3 條
專科學校評鑑,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自行或委託各公私立之大學校
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
第 4 條
本部或前條受委託之學校、機構、團體為辦理專科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
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聘任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 5 條
專科學校評鑑之基本類別及評鑑內容如下:
一、綜合評鑑:針對專科學校之整體校務發展進行評鑑,其內容如下:
(一) 行政類:包括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
事務。
(二) 專業類:包括各專業科、組之教育理念與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學成效等。
二、專案評鑑:針對前款各目之單項評鑑項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評鑑項目辦
理評鑑。
三、追蹤評鑑:各專科學校綜合評鑑、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第
七條所定三等以下者,於公告後二年內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
後續評鑑。
第 6 條
專科學校綜合評鑑之方式,分為自我評鑑及實地評鑑,其程序如下:
一、本部自行辦理專科學校評鑑時,應訂定評鑑計畫,內容包括評鑑類別
、內容、基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審查後,
由本部公告之。
二、第三條受委託辦理之學校、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時,應依前款所定內
容擬訂評鑑計畫,經評鑑委員會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之。
三、各受評學校應依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填報基本資料及各項自評表冊,辦
理自我評鑑。
四、評鑑委員應至受評學校實地評鑑,並得參酌前款自我評鑑結果撰寫評
鑑報告,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結論及建議。
五、評鑑委員會依規定議決評鑑成績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提
報本部。
六、前款評鑑結果應通知各受評學校,並由本部依程序公告。
專科學校專案評鑑及追蹤評鑑,準用前項方式及程序辦理。
第 7 條
專科學校評鑑成績分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達六十分者。
各受評學校評鑑成績,應經評鑑委員會討論後議決之。但辦學未滿二年之
學校或科、組,不另評定成績。
第 8 條
本部得以各校評鑑之成績,作為依專科學校法或私立學校法執行下列事項
之參據:
一、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技術學院審查之條件。
二、核定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
三、專科學校申請獎、補助經費之條件。
四、專科學校調整學雜費之核算指標。
第 9 條
各專科學校應依評鑑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
辦理情形應列為追蹤輔導及下次評鑑之重要事項。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