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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為提供在職社會青年進修機會,並增加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就學機會。
第 3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所設類科,以該校日間部已有之類科為限。但各校斟酌學校條件、社會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 5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 6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分為正式生及選讀生二種。
第 7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無學籍,不需經入學考試,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由各校自行審查後入學。
選讀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以十學分為限。選讀成績及格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書。
第 8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選讀生經參加入學考試錄取為正式生者,其原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得畢業。
第 9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各種會議之召開、招生方式、正式生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學位之授予、學則之訂定、課程及費用之收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學生應在夜間部上課。但為配合學生進修之需要,學校得視其本身條件,同意夜間部學生在日間部修習部分學分。
前項在日間部修習學分數,不得逾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但情形特殊報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專科學校夜間部應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但因實際情況不能利用原有校舍及設備,經報教育部核准者,得在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適當地點設置夜間部校舍及設備。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