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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 (包括:演藝廳、國際會議廳、簡報室、中型會議室、研討會、排練
室、實驗劇場、二期戶外廣場、戶外雕塑廣場及其它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
) 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
第 3 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乙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