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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場地設備管理,應徵收規費,
其範圍包含展覽室、希望藝廊 A、希望藝廊 B、實驗藝廊、禮堂、視聽教
室、音樂教室、研習教室、會議室、戶外藝術沙龍 A、戶外藝術沙龍 B
等。
前項場地設備之收費標準及使用注意事項如附表。
第 3 條
本收費標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
乙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