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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
,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421 及 422 教室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
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
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未逾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未逾五時
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及傳真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三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
平信五元,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二)國內傳真資料每張新臺幣八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收費
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類推。
七、演講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
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七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