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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研究典藏組。
二、展示教育組。
三、工務機電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遺址公園管理中心。
第 4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國內外博物館、學校、團體之學術交流合作。
三、典藏管理規劃與藏品之徵集、入藏及登錄。
四、數位典藏管理系統之規劃與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標本文物之鑑定、保存、修復及諮詢服務。
六、專業圖書、期刊之徵集、典藏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5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出版。
二、社教及藝文活動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三、展場、影音圖像資料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公共空間之展示及美化。
五、教育資源服務及管理。
六、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資料蒐集、數位保存內容之擬定及執行。
七、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及票務管理。
八、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6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建築結構、戶外景觀、植栽美化、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三、電氣、消防、空調、給(排)水、電信、視聽等機電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節能措施、水電負載之管制、規劃及執行。
五、工程採購、履約及品質管理。
六、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9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卑南遺址之調查、發掘及研究。
二、卑南遺址現地保存技術發展、規劃執行及活化利用。
三、現地展示、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
四、建築景觀、機電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植栽綠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育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六、文宣、行銷、公關及公共服務。
七、其他有關遺址公園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