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相關調查、研究。
二、館務研究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擬訂。
三、學術研究與學術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典藏政策與管理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典藏品登錄、蒐藏、維護及修復工作之執行。
三、蒐藏設施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
四、藏品之研究及加值應用開發。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6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館空間發展與環境監控計畫之擬訂及規劃。
二、展示主題規劃之擬訂及執行。
三、展場施作、監督及維護管理。
四、展品徵集與展示陳列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7 條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推廣政策與營運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志工培訓計畫之研擬、執行、評鑑及管理。
三、圖書、出版及資訊管理。
四、公共關係、館際交流合作及公共服務。
五、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