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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第 1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課程及教學組。
二、測驗及評量組。
三、制度及政策組。
四、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五、教學資源中心。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第 5 條
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
第 6 條
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教育績效評鑑工具之研發。
四、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六、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七、多元入學制度及方式之研究。
八、教育指標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事項。
第 7 條
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處國際教育交流合作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制度及政策事項。
第 8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第 9 條
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三、教學媒體之研發及推廣。
四、資訊網路之建置及管理。
五、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實施。
六、圖書資訊之蒐集、典藏及管理。
七、國內外教育文獻資料之翻譯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教學資源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