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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典藏組。
二、展示教育組。
三、公共服務組。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及譯述。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編輯及出版。
三、藏品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復。
四、文學圖書資源蒐集、管理及讀者服務。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二、各項推廣教育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展場與展示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五、國內外館際合作。
六、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7 條
公共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諮詢及服務。
二、媒體、公關及對外募款。
三、企劃行銷及各項宣傳。
四、票務、商品開發及委外業務。
五、志工之招募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及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