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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第 1 條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
本細則。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推廣教育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第 4 條
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之研究、整理、考訂及出版。
二、與國外民主紀念館及國內相關團體、社區交流合作之企劃。
三、館務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第 5 條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重要人物、相關文物資料及事蹟之蒐集。
二、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典藏。
三、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維護。
四、館藏臺灣民主文物資料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6 條
推廣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主教育講演、研習、座談及觀摩活動之推廣。
二、本館出版品之綜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三、本館建築特色與文物展示之導覽及行銷。
四、本館資訊平台之建制及管理維護。
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第 7 條
展示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民主發展文獻、文物及事蹟之展示事項。
二、展示業務之規劃及推展。
三、其他有關展示企劃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