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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團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奏組:音樂演奏事項。
二、研究發展組:音樂研究發展事項。
三、輔導推廣組:音樂教育輔導推廣事項。
四、資料組:彙集國內、外音樂文化資料,供全國研究諮詢之用。
五、秘書室:研考、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團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團長
一人,襄理團務,必要時得比照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團置組長、秘書、室主任、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團置指揮、副指揮、團員,均為聘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擅長音樂且有特殊演奏能力,未具有音樂科教師資格者,得比照技術
教師規定辦理。但以不超過團員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 7 條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
、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