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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以下簡稱本團)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團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演奏組:音樂演奏事項。
二 研究發展組:音樂研究發展事項。
三 輔導推廣組:音樂教育輔導推廣事項。
四 資料組:彙集國內、外音樂文化資料,供全國研究諮詢之用。
五 秘書室:研考、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團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團長一人,襄理團務。
第 5 條
本團置組長、秘書、室主任、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團置指揮、副指揮、團員,均為聘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 擅長音樂且有特殊演奏能力,未具有音樂科教師資格者,得比照技術
教師規定辦理。但以不超過團員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 7 條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團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 二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
│ │ │ │ │ 科以上學校校長│
│ │ │ │ │ 之資格聘任。 │
├────┼─────────┼──┼──┼─────────┤
│副團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 一職等辦理。 │
│ │ │ │ │二 必要時得比照教│
│ │ │ │ │ 授、副教授或助│
│ │ │ │ │ 理教授之資格聘│
│ │ │ │ │ 任。 │
├────┼─────────┼──┼──┼─────────┤
│組長 │ │(四)│(四)│演奏組、研究發展組│
│ │ │ │ │、輔導推廣組及資料│
│ │ │ │ │組組長由團員兼任。│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職等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室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等辦理。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二 │ │
│ │職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職等 │ │ │ │
├────┼─────────┼──┼──┼─────────┤
│指揮 │ │一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規定聘任。 │
├────┼─────────┼──┼──┼─────────┤
│副指揮 │ │二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規定聘任。 │
├────┼─────────┼──┼──┼─────────┤
│團員 │ │九四│九四│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
│ │ │ │ │ 條例規聘任。 │
│ │ │ │ │二 團員擅長音樂且│
│ │ │ │ │ 有特殊演奏能力│
│ │ │ │ │ ,未具有音樂科│
│ │ │ │ │ 教師資格者,得│
│ │ │ │ │ 比照技術教師規│
│ │ │ │ │ 定辦理,但以不│
│ │ │ │ │ 超過團員總人數│
│ │ │ │ │ 十之一為原則。│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事│ │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 ├──┼─────────┼──┼──┼─────────┤
│ │助理│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其中合理員額一人出│
│ │員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缺時,將進用臺灣省│
│ │ │ │ │ │政府組織業務調整後│
│ │ │ │ │ │機關員額縮編人員補│
│ │ │ │ │ │實。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計│主任│ │ │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
│室│ │ │ │ │等表之十二」未規定│
│ │ │ │ │ │前,暫以薦任第八職│
│ │ │ │ │ │等辦理。 │
│ ├──┼─────────┼──┼──┼─────────┤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其中合理員額一人出│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缺時,將進用臺灣省│
│ │ │ │ │ │政府組織業務調整後│
│ │ │ │ │ │機關員額縮編人員補│
│ │ │ │ │ │實。 │
├─┴──┴─────────┼──┼──┼─────────┤
│合 計│一一│一一│ │
│ │四 (│四 (│ │
│ │四) │四) │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現職政風室主任一人出缺後改置為組員。
三 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討。
第 11 條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