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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臺灣文學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之需要,
推動國家臺灣文學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臺灣文學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國家臺灣文學館之籌設與未來發展方向、臺灣文學發展、專
題、史料之研究、譯述、編輯、出版等事項。
二、典藏組:臺灣文學史料及作家文物之調查、蒐集、整理、建檔、典藏
、保存、修護及複製等事項。
三、推廣組:臺灣文學史料及作家文物之展示、導覽、閱覽,及臺灣文學
之推廣、交流、諮詢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四、行政組:機要、研考、法制、印信、文書、總務、出納、保管、安全
、機電、營繕、營運管理計畫之研擬、評估、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ㄧ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主
任處理業務;主任及副主任,必要時得比照教授或研究員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專員。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文建會備查。
第 9 條
本處於國家臺灣文學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