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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之需要,
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
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傳統藝術之展演、推廣、交流及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與
諮詢服務、義工培訓等事項。
三、民族音樂之調查、蒐集、研究、保存及推廣等事項。
四、本中心之園區營運及各項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祕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
資訊、文書、檔案、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
主任處理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專員、助理
研究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中心設民族音樂研究所,置所長,承主任之命處理所務;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資深藝術工作者為顧問,必要
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