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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配合國家文化建設之需要,
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 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
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 傳統藝術之展演、推廣、交流及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與
諮詢服務、義工培訓等事項。
三 民族音樂之調查、蒐集、研究、保存及推廣等事項。
四 本中心之園區營運及各項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祕書室,掌理公共服務、庶務、出納、財產保管、法制、研考、
資訊、文書、檔案、機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助
主任處理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秘書、技正、副研究員、專員、助理
研究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列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基於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
核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中心設民族音樂研究所,置所長,承主任之命處理所務;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中心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至第十三職等辦理。 │
├─────┼─────┼─────┼────────────┤
│副主任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 │ │ │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 │
├─────┼─────┼─────┼────────────┤
│所長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
│ │ │ │等辦理。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至│
│ │ │ │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組長 │簡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
│研究員 │簡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 │ │ │辦理。 │
├─────┼─────┼─────┼────────────┤
│秘書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二 │ │
├─────┼─────┼─────┼────────────┤
│副研究員 │薦任 │九-一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表之十二」未規│
│ │ │ │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
│ │ │ │第九職等辦理。 │
├─────┼─────┼─────┼────────────┤
│專員 │薦任 │六-八 │ │
├─────┼─────┼─────┼────────────┤
│助理研究員│薦任 │一二-一八│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表之十二」未規│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六職等│
│ │ │ │至第七職等辦理。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一四│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三-五 │ │
├─────┼─────┼─────┼────────────┤
│技佐 │委任 │一-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二-四 │ │
├─────┼─────┼─────┼────────────┤
│書記 │委任 │一-二 │ │
├─┬───┼─────┼─────┼────────────┤
│人│主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事│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室│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計│任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室│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合計 │ │六○–八○│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資深藝術工作者為顧問,必要
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文建會核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