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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籌設國立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
統性之教育研究,特設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立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 國立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事項。
三 國立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四 各級教師及行政人員之研習訓練事項。
五 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研究發展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研究、教務、輔導、工務、行政五組及資料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
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中心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
究助理、技正、編審、輔導員、專員、組員、護理師、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研究組組長、資料中心主任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第 11 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
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本規程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