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
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
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
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