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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產保險公司。
二、其營業範圍包括汽車保險且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本保險業務能力
者。
三、配合本法特別補償基金,能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權益者。
第 3 條
申請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附件

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申請書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八條第二項及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保
險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三份,申請經營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請 查照。
┌────┬────────────┬────────────┐
│公司名稱│ │實收資本額 │
├────┼────────────┼────────────┤
│本公司所│ │主管機關設立 │
│在地 │ │許可日期文號 │
├────┼────────────┼────────────┤
│分公司所│ │申請日期 │
│在地 │ │ │
├─┬──┴────────────┴────────────┤
│附│一、公司執照影本。 │
│ │二、經營本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
│ │三、財務報表。 │
│ │四、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本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合│
│件│ 法權益之聲明。 (格式如附件) │
├─┴────────────────────────────┤
│申請公司: │
│ │
│代表人: │
│ │
│ │
│ 聯絡人: │
│ 地 址: │
│ 電 話: │
└──────────────────────────────┘


聲 明 書

茲聲明本公司同意依照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委任契約之規
定,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事宜,以維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合
法權益,如有違反,願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處分。



申請公司代表人:

聯絡人:
地 址:
電 話: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保險之營運方式、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計畫。
三、保險證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簽發作業流程及控管程度。
四、有效辦理本保險電腦系統連線之網路軟、硬體設備。
五、二十四小時均能受理出險報案之規劃。
六、理賠作業流程,包括代位求償之處理程序。
七、申訴案件之程序。
八、會計處理程序。
九、本保險業務相關之內部稽核制度。
十、配合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作業方式。
第 5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為達到無盈無虧經營本保險之目的,除以國
內共保方式分散風險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 6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間內開始經營,並依第四條營
業計畫書及本保險相關法令經營。
第 7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公司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
一、應提存之各項準備金未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或將特別準備
金作為收益處理,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罰鍰總計達五次以上或罰鍰
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因未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費率計收保費,經主管機關於一年內處罰
鍰總計達十次以上或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最近二年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處罰鍰總計
達十次以上或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但依前二款規定
受處罰鍰次數或金額不計算在內。
第 8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
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
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
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接
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前項移轉方案呈報主管機關。
第 9 條
財產保險公司因前二條規定經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者,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經營許可。
財產保險公司擬申請復業時,應敘明理由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重新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