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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遵行事項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八
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前,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得
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但未經許可
不得在臺灣地區買賣、兌換或進行其他交易。
第 3 條
違反前條但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移請海
關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沒入之。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