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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 (封閉型或開
放型) 、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
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至
少應包括機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四、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六、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七、基金之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 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 借入款項上限。
(三) 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 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 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 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 費用計算方式。
(八) 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 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八、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九、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 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 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 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 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三、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3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
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
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若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
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二、委託人、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專業估價者等相關參與者之概
況及應辦理事項:至少應包括參與者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
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四、受益證券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狀況:
(一) 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
(二) 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三) 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一)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二) 信託財產處分方法。
(三) 不動產管理機構受委任事項。
七、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之說明:
(一) 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 借入款項上限。
(三) 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 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 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 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 費用計算方式。
(八) 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 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八、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 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 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 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 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三、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