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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第七組、第
八組、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證券上市、上櫃之核定,公開發行公
司財務業務之查核,及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管理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
1.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2.證券上市、上櫃之核定。
3.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4.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之訪查。
(二) 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三) 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訂。
(四)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修訂。
(五) 對上市 (櫃) 公司重大訊息查證規定之修訂備查。
(六) 媒體申報制度之建置及執行。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
1.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2.證券上市、上櫃之核定。
3.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4.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之訪查。
(二)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
(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
(四) 信用評等事業之管理。
(五) 兩岸法令規範 (資訊公開部分) 之研議。
(六) 上市 (櫃) 公司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之修訂備查。
(七) 企業併購相關規定之研議。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
1.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2.證券上市、上櫃之核定。
3.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4.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之訪查。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
(三) 私募制度之檢討及相關規定之修訂。
(四)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修訂。
(五) 增資案件定期分析報告之彙整。
(六) 股利政策及有價證券價款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之修訂。
(七) 移送案件彙整。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下列事項:
1.證券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2.證券上市、上櫃之核定。
3.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查核。
4.上市、上櫃公司財務業務之訪查。
(二) 初次上市、上櫃相關法規之修訂備查。
(三) 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制度相關規定之修訂備查。
(四) 承銷商自律規則及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修訂備查。
(五) 作業程序及手冊之修訂。
(六) 上市、上櫃公司定期訪查事宜之規劃。
(七) 上市、上櫃案件之抽查。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證券商之許可、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核准、證券商同業公
會業務之指導、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及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管理等
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證券商申請上市、上櫃之制度規劃事項。
(八)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九) 證券商財務會計制度之研擬事項。
(十) 證券商經營風險管理制度之研擬、規劃事項。
(十一)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劃與其管理事項。
(十二) 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業務規劃事項。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證券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管理事項。
(八)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 證券商場地設備標準及營業保證金業務管理事項。
(十) 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規劃事項。
(十一) 他業兼營證券商之監督及管理。
(十二) 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規劃事項。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指導、監督事項。
(八) 證券商業務人員登記、訓練及資格測驗之規劃事項。
(九) 證券商電子網路下單規劃事項。
(十) 證券商業務自由化、國際化之規劃事項。
(十一)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劃事項。
(十二)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規劃事項。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商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商募集與發行證券之審查。
(三) 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四) 證券商業務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五) 證券商財務業務違規案件查處事項。
(六) 投資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七) 本組綜合性業務。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目的事業之核准
及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管理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交易所之許可、變更登記及財務、業務之監督管理及查核事項

(二) 證券交易所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三) 集中交易市場證券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設計與輔導建立事項。
(四) 集中交易市場證券結算交割法規之研擬修訂事項。
(五)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捐助章程暨相關事項變更之核准,財務、業務之
監督管理及查核事項。
(六)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人員管理登記事項。
(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結算交割法規之修訂核備事項。
(八)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設計與輔導建立事項

(九) 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債券交易、結算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
規之修訂核備事項。
(十) 庫藏股及公開收購制度之規劃建立及法規之研擬修訂事項。
(十一) 證券暨期貨跨市場風險控管機制之規劃及管理。
(十二) 本組綜合性業務事項。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之管理事項。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之管理。
(三)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管理事項。
(四) 公開發行公司股務管理法令之研擬修訂事項。
(五) 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糾紛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交易市場不法交易查核事項。
(二) 證券交易市場之監理事項。
(三) 證券交易資料研判查處事項。
(四) 金融交易監視系統之規畫、設計及法規研擬。
(五) 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制度之規劃、設計與輔導建立事項。
(六) 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法規之研擬修訂核定事項。
(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法規之修訂核定事項。
(八)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制度之規劃、設計與輔導建立事項

(九) 短線交易歸入權案件處理事項。
(十) 投資人投訴案件處理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監督
、管理、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協調聯繫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
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金融、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金融、證券集中保管相關管理規章、業務規章及有關契約之研
擬或審核。
(四)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與受益憑證發行之核准。
(五)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六) 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與協調。
(七)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 不動產證券化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九) 金融資產證券化募集與發行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十)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管理之研究規劃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業務規章之研擬。
(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與受益憑證發行之核准。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私募與受益憑證發行之備查。
(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業務規章及其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核。
(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期資訊之查核與公開。
(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管理、業務規章之研擬及管理、監督

(九)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十)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財務、業務之查核。
(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業務規章及其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查。
(四)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審核、監督及
管理。
(五)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業務規章及其有關契約之研擬或審查。
(七) 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審核、監督及管理。
(八)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十)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8 條
第五組掌理證券暨期貨管理制度之企劃、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暨證券投
資人、期貨交易人保護政策、法規制 (訂) 定及修正等事項,分設下列各
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暨期貨管理制度之企劃、研究與發展。
(二) 國內外證券暨期貨管理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分析。
(三) 國內外經濟產業景氣變動與證券暨期貨市場相關資訊之蒐集比較與
分析。
(四)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資訊揭露之評鑑。
(五) 本局委辦專題研究及其評審之規劃與執行。
(六) 辦理專題講座之規劃與執行。
(七) 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研究部門之聯繫。
(八) 本組綜合性業務事項。
(九)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暨期貨管理」雜誌之編緝、印製、發行與訂閱之管理。
(二) 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中英文年報、統計要覽與本局其他出版
品之編製、發行與管理。
(三) 本局中、英文簡介錄影帶之規劃與編製。
(四) 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投資教育宣導計畫之指導、聯繫與追蹤。
(五)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制度之規劃建立及法規之研擬修訂事
項。
(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許可、變更登記及財務、業務
等監督管理事項。
(七) 辦理有關證券、期貨之消費者保護業務。
(八)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業務之指導與監督。
(九) 本局圖書、雜誌之訂閱、分類、編號與管理。
(十) 有關外賓參觀訪問本局之接待事項。
(十一) 證券、期貨人才培訓之規劃與執行。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9 條
第六組掌理會計師管理業務之規劃與聯繫及執行,會計師申請核准辦理公
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案件之審核,財務會計之編表、處理原則及程序規範
之擬訂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訂。
(二) 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相關書表編製準則之修訂。
(三) 財務會計之編表、處理原則及程序規範之擬訂。
(四)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問題解釋之處理。
(五)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督導與聯繫。
(六)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申報案件之審查。
(七) 作業程序及手冊之訂定。
(八) 本組綜合性業務事項。
(九)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及相關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 財務預測制度規劃及程序規範之擬訂。
(三) 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之修訂。
(四)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修訂。
(五) 公開發行公司每月營運情形、大陸投資資訊及海外投資資訊等之蒐
集與整理。
(六)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申報案件之審查。
(七) 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審閱作業之修訂及控管。
(八) 管理性報表之蒐集與處理。
(九)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會計師法及解釋之研擬與修正。
(二) 會計師法有關事項之辦理:
1.申請核發會計師證書之審查。
2.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核准。
3.會計師登錄及登錄事項異動之核定。
(三) 兼辦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相關事宜。
(四) 會計師公會之聯繫與督導 (含同業評鑑業務) 。
(五) 會計師公費資訊之蒐集與整理。
(六) 會計師事務國際化業務。
(七) 審計準則公報及審計問題解釋之處理。
(八)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申報案件之審查。
(九)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第七組掌理期貨業之許可、募集與發行之核准,期貨業負責人、業務員及
上開相關業務之管理與監督,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期貨管理之研究,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以及國內期貨市場之建立規劃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許可及相關業務之管理、監督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期貨業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二) 期貨業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 期貨交易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五) 期貨交易不法案件之辦理及移送事項。
(六) 國外期貨交易商品公告事項。
(七) 期貨結算制度之規劃及市場監理事項。
(八)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九) 期貨結算機構法規之擬議、修正及核釋事項。
(十) 期貨結算會員之監督及管理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期貨業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二) 期貨業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 期貨交易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五) 期貨交易不法案件之辦理及移送事項。
(六) 期貨商管理制度、法令研議、修正及核釋事項。
(七) 期貨商經營風險管理制度之研擬及規劃事項。
(八) 期貨交易輔助人管理制度、法令研議、修正、核釋等事項。
(九) 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十) 期貨交易制度及交易市場之規劃及監督管理事項。
(十一) 期貨交易所法規之擬議、修正及核釋事項。
(十二)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之擬議、修正及核釋事項。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期貨業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二) 期貨業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 期貨交易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五) 期貨交易不法案件之辦理及移送事項。
(六) 期貨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研議規劃及核釋事項。
(七) 期貨業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研究規範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 期貨業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之擬議、修正及核釋事項。
(九) 有關期貨交易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及訓練事項之規劃與監督管
理。
(十) 槓桿交易商管理制度、法令研議、修正、核釋等事項。
(十一)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章制度之研議規劃。
(十二)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許可、監督事項及公會相關章則之審議及
核定事項。
(十三) 期貨業辦理店頭市場衍生性商品之規劃與其管理事項。
(十四)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期貨業設立、許可、監督及管理事項。
(二) 期貨業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
(三) 期貨交易契約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 期貨交易人申訴及陳情案件處理事項。
(五) 期貨交易不法案件之辦理及移送事項。
(六)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管理制度、法令研議及契約審核事項。
(七) 法人參與國內期貨市場之規劃及參與程序標準制定。
(八) 期貨業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聯繫、協調事項。
(九) 本組綜合性業務執行事項。
(十)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第八組掌理證券暨期貨事務之涉外與諮商業務、推動參與國際證券及期貨
組織、加強跨國管理與合作及僑外人投資國內證券、期貨之管理等事項,
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證券、期貨市場國際化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二) 參與國際證券、金融組織相關會議及活動。
(三) 推動與各國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簽訂合作備忘錄。
(四) 與各國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進行諮商交流及業務合作;協助證券暨
期貨周邊單位進行國際交流及業務合作。
(五) 配合辦理本會 (金管會) 國際金融業務。
(六) 英文電子信之發行與管理。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期貨政策之研擬、規劃、推動與執行。
(二) 僑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期貨之管理,及財務業務查核事項。
(三) 僑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期貨相關疑義之解釋與說明。
(四) 證券交易所辦理僑外人投資證券、期貨登記事項之管理。
(五) 外資聯誼會之聯繫與協調。
(六) 證券交易所跨國連線之協調事項。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局英文網站之規劃與管理。
(二) 涉外英文書函、文件及講稿之撰擬。
(三) 證券暨期貨相關業務之國際宣傳。
(四) 辦理國際證券暨期貨訓練、研討、演講等相關活動。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稽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修訂。
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修訂。
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選案稽核。
四、公開發行公司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督管理。
五、本局內部稽核業務。
六、舉發案件之專案稽核。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法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期貨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二、證券、期貨法令疑義之核釋。
三、證券、期貨法令之彙整。
四、大陸及港澳證券、期貨事務相關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大陸及港澳證券、期貨法令之研究及諮詢。
六、證券、期貨業洗錢防制相關法制事項。
七、行政罰鍰逾期未繳案件行政執行事項。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4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資通安全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本局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及建置。
三、本局電腦設備、應用軟體採購、委託設計與維護。
四、本局電腦作業資料與應用系統維護管理。
五、本局業務電腦化作業人員訓練與講習。
六、證券期貨週邊單位資通安全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七、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配合本會督導管理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電腦作業。
九、配合本會督導管理證券暨期貨市場交易資訊之使用。
十、協助本會規劃建置電子化政府。
十一、協助本會與政府機關資訊作業之協調聯繫。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紀錄。
三、文稿之審核。
四、機要事務之處理。
五、研考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六、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七、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八、印信之典守。
九、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十、檔案之管理。
十一、庶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十二、現金、票據、出納及保管。
十三、零用金之發放與管理。
十四、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十五、公教住宅之協調與分配。
十六、技工、工友之管理。
十七、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16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三、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五、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七、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九、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一、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 (概) 算之籌編事項。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事項。
四、年度經費預算控制與支出審核事項。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六、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及變賣財
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辦。
七、各項經費流用事項。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事項。
九、歲入應收款、歲出應付款之保留事項。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事項。
十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本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人員之通知、受理申報、抽樣
實質審查等相關事宜。
五、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本局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八、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事項。
九、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第 三 章 職責
第 20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21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督導各組室業務。
六、文稿之核閱暨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八、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九、局長交辦事項。
第 22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核各組室文稿。
二、主管秘書室業務。
三、秘書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
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第 25 條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26 條
專門委員、稽核、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設
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7 條
本局設業務會報,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其出席
人員如下:
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二、各組室主管。
三、局長指定之人員。
第 2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