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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學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成績優異獎勵。
四、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研究所,學期平均成績九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成績優異獎勵。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第 5 條
前條所定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第 6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第四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7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申請。
第 8 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第 9 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規定金額之半數,核發學雜費補助。
三、未檢附在職相關證明者,視同無職業。
四、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六、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十、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第 10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區分、金額、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