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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於國軍預備學校(以下簡稱預校)受領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接受高級中等教育及國民中學教育之學生。
二、自費學生:指自付費用於預校接受國民中學教育之學生。
第 3 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入學,得採性向鑑定、智力測驗及資格審查等方式;預校高中部學生入學,採多元方式。其入學事項,由預校組成招生委員會,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前項招生簡章,應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函轉教育部備查。
第 4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之年齡、學歷等學生資格,依教育法令及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不符合前二條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
預校軍費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中部學生應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並核定轉為自費學生;高中部學生應予輔導轉學:
一、不符合前二條入學條件,於入學後查證屬實。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
三、累記滿大過三次(後功可抵前過)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五、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離校,或逾時返校,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
六、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離校,或逾時返校,全學年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第 7 條
預校國中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輔導轉學:
一、申請自願轉學。
二、經核定轉為自費學生,而無意願轉為自費學生。
三、經法院判以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安置輔導處分。
第 8 條
預校國中部畢業之學生,經考選合格者,得考入預校高中部,其考選規定由預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第 9 條
國民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入學條件時,得轉學預校國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高級中學肄業之學生,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入學條件時,得轉學預校高中部相當年級就讀。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