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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
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
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入伍訓練時間以完成入伍訓練者,按日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
課折算為一日。
第 4 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訓練時間,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
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第 5 條
前二條所稱應服現役時間,以服義務役時間為限。
第 6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入伍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
入伍訓練。
第 7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
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
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
簡稱各司令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
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
通知書甲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發交其本人,
當事人應於離校後十五日內,攜同上開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役政單位辦理歸鄉報到;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資訊中心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
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
第 8 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各
司令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第 9 條
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國僑民服役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
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