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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事細則(97.01.04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第 1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第第十條,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執行官及副局長襄
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心理作戰處。
四、軍紀監察處。
五、保防安全處。
六、民事服務處。
七、軍眷服務處。
八、軍事發言人室。
九、主計室。
第 4 條
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研究、革新、彙辦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政治作戰準則與本局作業手冊、權責劃分、任(業)務職掌之編
修及建議事項。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辦事項。
四、政治作戰計畫、戰時政治作戰專業部隊動員計畫之策訂及指導事項。
五、政治作戰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及政治作戰戰情管制事項。
六、政治作戰平、戰時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七、華美政治作戰交流之規劃及策辦事項。
八、政治作戰理論研究及政治作戰情報之策訂及指導事項。
九、國軍政治作戰軍事投資建案之策訂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政治作戰電腦兵棋研發之綜辦事項。
十一、基層政治作戰實務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戰業務簡化工作之規劃事項。
十二、國軍政治作戰裝備配賦基準之策訂及核議事項。
十三、國軍政治作戰幹部進修教育與講習政策之規劃及督導;政治作戰教
育訓練中心各班次教育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國軍政治作戰幹部之甄選、訓練、任免、獎懲與考核作業之督導、
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任免、考成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兵籍資料管理及人事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建議事項。
十八、國軍心理衛生(輔導)政策訂定、工作督導、心輔教則研編、各準
則(要綱)心輔內容修編。
十九、個案諮商輔導、心輔專線、心輔函件、心輔網站等工作。
二十、心輔人力規劃、選員、訓練、運用暨心輔員招聘之執行。
二十一、國軍心理輔導各項研習課程、心理衛生推廣教育活動、巡迴教育
、自我傷害防治工作。
二十二、國軍心理衛生(輔導)工作相關會報、專題研究、心理測驗研發
與管理。
二十三、國防部暨直屬單位、機關(構)官兵權益保障事件之處理、審議

二十四、本局文書處理、案卷管理之執行。
二十五、本局綜合業務之執行。
二十六、其他有關政戰綜合事項。
第 5 條
文宣政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教育、文宣、藝宣、康樂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軍事院校、部隊、新訓與後備軍人教(點)召政治教育、政訓活
動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專案政治教育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軍事院校政治教官甄選、講習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歌創作、教學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國軍新文藝運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國軍楷模、模範團體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事項。
八、政治(宣傳)指示、宣導文件、輔教叢書(掛圖)、青年日報社出版
刊物、國軍定期報刊、官兵文庫之編印、購發及電化教育影帶之攝製
事項。
九、國軍藝宣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政府及社會文教團體之聯繫事項。
十一、民間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事項。
十二、國軍政教視聽器材設施籌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勞軍演出與對外社教、藝文活動支援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四、青年日報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文宣政教事項。
第 6 條
心理作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安全機制有關心理戰略決策制訂與研討。
二、國軍心戰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制訂、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戰略心戰作為規劃與執行。
四、國軍心戰謀略工作規劃與執行。
五、心理作戰學術研究與軍事理論發展。
六、心戰準則發展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七、心戰敵情蒐研暨心戰情報資料庫建置與運用。
八、聯戰演訓心戰整備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九、國際心理戰發展趨勢分析與交流合作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十、國軍心戰人才培育政策規劃與執行。
十一、部隊(學校)心戰(理)教育與訓練工作規劃與督導。
十二、國軍官兵心理素質與戰場抗壓工作政策規劃與執行。
十三、國軍心戰專業部隊兵力規劃與管制執行。
十四、國軍心戰廣播政策規劃與管制執行。
十五、國軍心戰裝具軍事投資建案管制與作業審查。
十六、整合國軍資電心戰政策規劃與執行。
十七、心戰管理資訊系統研發與心戰資料庫建置。
十八、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十九、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二十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二十二、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二十三、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二十四、政治作戰總隊業務督導事項。
二十五、其他有關心理作戰事項。
第 7 條
軍紀監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監察人事、軍紀維護、肅貪防弊、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
財產申報之政策制訂事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及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國防部幕僚、所屬機關、直屬單位監察官(主管)之派
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士氣分析與報告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
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重大軍(風)紀、申訴、人民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風)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
、審查事項。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事
項。
十、國軍財產申報作業及法令疑義解釋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紀監察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項。
二、國軍保密工作、保防人員培育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人員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諮詢部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防諜情報蒐集與敵(間)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六、國軍洩(違)密案件之情報蒐集、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國軍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國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之策劃、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連繫事項。
十一、國軍保防教育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國軍反情報預算編列與執行運用事項。
十三、軍事安全總隊之運用指導與業務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
第 9 條
民事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民事工作策劃、督導與協調。
二、對敵群眾戰之研究策劃。
三、督導後備軍人輔導幹部組訓服務之執行事項。
四、軍民糾紛案件指導與協處。
五、軍政民團體參訪、活動支援之協調聯繫。
六、愛民及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與指導。
七、官兵服務工作之策劃與督導。
八、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工作之策劃督導。
九、作戰、演訓任務慰問之策劃與督導。
十、因戰公傷亡及住院傷患官兵(遺眷、遺族、無依軍眷)慰助(問)工
作之策劃與督導執行。
十一、後備軍人(軍界耆老)救助、服務、權益維護之執行事項。
十二、軍友社之協調,敬軍工作政策之策定及指導推行。
十三、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與退舍管理之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福利政策之策訂與督導。
十五、國軍福利品供應作業策劃與督導。
十六、福利總處之業務督導事項。
十七、國軍消費者保護業務策劃與協調聯繫。
十八、國軍托兒設(措)施政策規劃。
十九、其他有關民事服務事項。
第 10 條
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眷村服務、改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舊制國軍老舊眷舍重(遷)建、修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業務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綜合企劃、營建管理、工程規劃、不動產管
理、監察(政風)、主計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眷舍(籍)管理之督導事項。
六、國軍眷村服務、宣教、救(慰)助、典型選拔表揚、座談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七、眷村文化保存政策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
第 11 條
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各部會有關新聞事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三、國軍新聞工作法令之策訂與研修事項。
四、國軍新聞發布(處理)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五、國軍各級發言人制度之建立、督導與執行。
六、本部例行暨臨時記者會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七、中、外新聞單位(記者)專案採訪之協調、規劃與執行事項。
八、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九、國軍新聞教育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一、國軍戰時新聞協調發布機制與媒體邀訪、接待事項。
十二、國軍戰時新聞中心設置與傳播硬體設備規劃設置事項。
十三、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歲出預算之策訂、指導、編報、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各單位政戰類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之指導及經費運用、檢討分析
審查與呈報事項。
三、特別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用、審核事項。
四、非營業基金預、決算彙編及會計審查事項。
五、會計、出納業務之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歲入預算、代收款業務之管制執行事項。
七、內部審核業務之處理及管制事項。
八、國防公務統計政戰類表報研訂、蒐整、彙報及管考事項。
九、有關退審案件之申覆、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之協調督考事項。
十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之核(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