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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第 1 條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後勤計畫處、後勤管
理處、通信電子資訊處、採購處、補給處、保修處、運輸處、彈藥處、軍
醫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主任室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室、處,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後勤計畫處。
六、後勤管理處。
七、通信電子資訊處。
八、採購處。
九、補給處。
十、保修處。
十一、運輸處。
十二、彈藥處。
十三、軍醫處。
十四、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勞軍活動、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聯勤後勤補保、技術、教育訓練、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聯勤重大危安事件調查結果之監督及考察。
三、聯勤重大施政計畫 (工作) 、會議 (會報) 、政策 (指示) 、計畫 (
命令) 之監督與考察。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聯勤監察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執行。
六、聯勤官兵權益保障、軍紀風氣維護、財產申報、監辦與行政調查之規
劃、督導及執行。
七、聯勤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八、聯勤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
理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聯勤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聯勤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
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聯勤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聯勤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聯勤兵籍資料之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聯勤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聯勤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聯勤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聯勤文書行政、文案卷之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聯勤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聯勤情報政策、計畫之規劃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後勤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軍圖之製作與管理;資訊系統建置作業、蒐整研究及分發。
四、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工作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五、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第 11 條
後勤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戰備整備之政策規劃、執行;補給、保修、運輸、國軍通用軍品
與勤務支援之協調、督導及建議。
二、動員裝備與物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庫儲物料管理政策之規劃、
執行。
三、後勤預算運用綜合管制與調整分配之協調;環保、工安之規劃及督導

四、營產管理政策之推展、督導、管制;營繕工程、設施維護計畫之審核
、督導及執行。
五、訓練、準則編修、核生化、體育之督導及執行。
六、聯合後勤學校教育、計劃預算制度、組織編制、人力管理、系統分析
之規劃及督導。
七、戰情中心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聯勤建軍政策之研擬、建議、執行及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九、聯勤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聯勤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聯勤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督導及執行。
十二、聯勤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十三、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四、其他有關後勤計畫業務。
第 12 條
後勤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用裝備整體後勤支援管理作業與資訊系統規劃、建置推動及專案經
理人團隊之督導、管制。
二、通用裝備整體後勤支援教則之編修、教育訓練及業務考評。
三、通用裝備建案整體後勤支援計畫書之審查、規劃及建議。
四、通用裝備軍品規格料號之審核及管理。
五、國軍通用零附件年度預算編列及施政計畫之規劃。
六、國軍油料、糧秣、被服、主件裝備、批號彈藥與零附件資訊管理、存
量之分配、稽核及管制。
七、國軍零附件與批號彈藥需求統計、購案審查及異常資料之分析。
八、其他有關後勤管理業務。
第 13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與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之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之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 (公民營通信) 、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之建議與管理及頻率、呼號之申請、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及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與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國軍聯合後勤主電腦、伺服器、資料庫管理之執行。
十三、國軍後勤資訊系統之整合、建置、維管及共通資訊平台之規劃、建
立。
十四、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構型之管理。
十五、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4 條
採購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採購計畫之審查、核定、核轉及管制。
二、採購法規、政策之建議、研訂與宣導。
三、權責內採購案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之執行。
四、權責內工程採購案發包之執行。
五、採購業務督導、採購費用之編報及管制。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之推動、執行及管制。
七、採購業務自動化管理系統之建置及商情管理。
八、軍售案件之評核及管制。
九、免稅、特殊進口證明之申辦及審核。
十、外購外匯之審查、物資接轉運況之檢討。
十一、其他有關採購業務。
第 15 條
補給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及採購作業之執行。
二、糧秣、服裝 (含陣營具) 、油料、通用主件裝備之補給管理政策、制
度、建議、核轉與補給品 (主件裝備) 之獲得、儲存、調撥、收繳、
帳籍管理。
三、國軍各式裝備零附件之獲得、儲存、收繳、帳籍管理。
四、國軍油料機具、裝具、防護器材與消耗材單位配賦數及補給需求管制

五、國軍各項油料設施投建案與委商保修執行及作業管制
六、通用補給品及主件裝備之廢舊不適用物資之建議。
七、補給及油料專長人員經管與訓練;學校教育之規劃及管制。
八、補給作業之檢討改進及補給品之研究發展。
十、其他有關補給業務。
第 16 條
保修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陸用裝備保修制度、體系與程序之規劃及推行。
二、保修部隊訓練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陸用裝備基地翻修、年度計畫與野戰保修能量之建立及管制;保修勤
務、修護作業之督導。
四、軍品規格轉核、工時衡量與檢驗標準審核、量具儀表及試裝校驗之管
制。
五、技令書刊帳籍管理、技術書刊之申補、譯印。
六、海用裝備總成週轉件管理、年度交修計畫規劃、非計畫核定、委修作
業及管制。
七、航材可修件管理、委修作業及管制;航空器地面、艦基支援裝備、特
種工具項量之建立、管制。
八、其他有關保修業務。
第 17 條
運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聯合作戰運輸能量管制與運用指導及依國軍需求策頒國軍公、鐵、水
、空運輸計畫、作業、督導及管制。
二、戰時動員水、鐵運配運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兵科整體發展之規劃。
四、運輸部隊專業之訓練、編裝;幹部之培育。
五、國軍駕駛專長訓練、駕照及退伍換照業務之執行。
六、國軍行車安全、集用場作業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七、運輸建 (購) 案計畫申購作業之執行。
八、運輸預算之編列、審查及管制。
九、國軍軍車違規複訓與委商運輸之審核及管制。
十、考驗員與特種車駕駛委外訓練預算之編列及管制。
十一、其他有關運輸業務。
第 18 條
彈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批號彈藥人事經管、教育訓練、作業流程、組織編裝、準則修訂
、籌補、投資建案及庫儲管理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國軍批號彈藥鑑整,六級、七級品彈藥保修及八級品批號彈藥處理之
規劃、督導及管制。
三、國軍批號彈藥勤務單位與有關彈藥設施之配置及運用。
四、其他有關彈藥業務。
第 19 條
軍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勤制度、衛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衛生部隊編裝、學校教育、衛生部隊訓練及測考之規劃。
三、戰備演訓與災害應援、衛勤戰備整備政策之規劃。
四、衛勤動員整備、本外島傷患後送之管制;衛勤準則之發展。
五、部隊預防醫學、地區醫務所、收容中心、巡迴醫療、軍隊衛生、官兵
醫療保健與疫情管制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六、第八類軍品補保、衛材管理政策之建議、流程規劃及補保計畫之規劃
、評鑑及督考。
七、重大疫情管制、官兵因病停役審查、調療及殘等建議、醫療輔助作業
、疾病管制及官兵重大疾病住院之執行。
八、軍、民間醫療人力、病床數、血液存量等各項醫療能量運用之規劃。
九、其他軍醫與衛勤業務。
第 20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21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