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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第 1 條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
、計畫處、戰鬥系統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主任室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室、處,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主任室。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戰備訓練處。
六、後勤處。
七、計畫處。
八、戰鬥系統處。
九、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主任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勞軍活動、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海事、航空器失事調查與處理建議及相關行政規則之擬訂及審議。
三、海軍艦艇物資裝備之檢查、檢驗與服除役之建議;新造、接收艦艇之
檢驗。
四、艦艇性能改進與檢驗標準審訂及工作研發,資料建立;重大專案性整
備工程之勘查及建議。
五、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六、海軍督察業務與艦艇檢修工作之研究發展。
七、海軍監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海軍官兵權益保障、軍紀風氣維護、財產申報、監辦與行政調查之規
劃、督導及執行。
九、海軍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與督考。
十、海軍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督導、處
理及執行。
十一、海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海軍軍事學校教育政策
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海軍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海軍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
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海軍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海軍服制、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海軍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七、海軍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海軍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海軍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海軍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海軍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海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氣象、水文情報、海洋探測、水道測量、軍圖業務與兵要等戰場環境
資料之蒐整研究及製作。
四、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五、友軍各技偵單位提供整體海洋監偵情資之運用。
六、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七、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八、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九、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
十、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部隊戰備整備與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軍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三、海軍部隊訓練經費規劃、分配、運用;訓練器材、場地設施、用彈、
油料之分配及管制。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海軍情報傳遞、防颱業務與緊急救難之支援及協調。
六、海軍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八、兵科學校教育政策策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建軍發展、兵力整建、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兵監、
評價聘雇人員管理、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海軍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
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海軍各項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
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海軍各類運輸作業、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海軍公共、港灣工程、水電消防與港勤設施之研究規劃、督導、管制
及營產管理之協調。
六、海軍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物力動員整備之執行及督導。
七、海軍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
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第 13 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海軍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海軍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海軍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海軍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海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等
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海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與戰術戰法之規劃及督導。
八、海軍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
理。
九、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第 14 條
戰鬥系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軍戰系等系統相關政策 (計畫) 、行政規則、準則、作業程序、編
裝與基準之配賦、審查及訂頒。
二、海軍戰系施政計畫、投資個案之審核。
三、海軍戰系系統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
政策之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海軍戰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海軍各類作戰 (演訓) 通資網路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海軍通信系統、設施 (公民營通信) 、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
保密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海軍通信、電子、資訊及械彈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八、海軍戰系類教育訓練之規劃、指導、督導及協辦。
九、電磁頻譜建議及管理及頻率、呼號之申請、分配。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戰鬥系統業務。
第 15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16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