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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第 1 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
、計畫處、通信電子資訊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部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中心或處辦事:
一、政治作戰部。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戰備訓練處。
六、後勤處。
七、計畫處。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
九、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空軍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十一、空軍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空軍飛行安全與地面安全政策、教育、失事預防及調查、統計分析、
飛地安競賽、飛地安研究資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行部隊執行戰術及標準化之考核;部隊戰備執行成效之評鑑。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空軍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
理及督導。
六、空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七、空軍軍醫行政、航醫保健、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
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空軍軍事學校教育政策
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空軍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空軍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
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空軍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空軍服制、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空軍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空軍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空軍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空軍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空軍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空軍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軍種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空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情報之督導及整備。
五、情報資訊業務督導、執行與系統維護、運用及研究。
六、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七、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八、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九、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戰備整備、部隊訓練與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軍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空軍準則之發展及審定。
四、空軍體能戰技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核生化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六、空軍戰時綜合協調中心開設及戰績審定之執行。
七、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作戰之整備及督導。
八、空軍準則之編審。
九、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及通報。
十、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建軍發展、兵力整建、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
評價聘雇人員管理、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空軍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
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空軍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
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空軍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空軍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空軍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
之協調。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第 13 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空軍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空軍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空軍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空軍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空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政
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空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空軍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
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第 14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5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16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