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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指揮監
督所屬機構及部隊。
第 3 條
本部掌理國軍下列聯合後勤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歲計、會計及統計。
七、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九、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十、留守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五、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六、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第 4 條
本部設政治作戰主任室、督察長室、人事署、後勤署、計畫署、主計署、
補給署、保修署、運輸署、留守業務署、軍務署、彈藥處、軍醫處、通信
電子資訊處、採購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或中
心辦事。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設
其他必要單位。
第 5 條
本部為遂行聯合後勤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
構、支援機構、生產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第 6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副司令二人,均為中將。
第 7 條
本部置參謀長、政戰主任、督察長、副參謀長、政戰副主任、署長、處長
、副署長、副處長、參謀主任、組長、主任、副組長、參謀。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0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1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