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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台北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
第 2 條
本院職掌如下: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
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
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
第 3 條
本院醫務方面,設各部、中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部:內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健診及輸血業務等事項
。分下列各科、室:
(一)健診科。
(二)胃腸科。
(三)心臟科。
(四)新陳代謝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腫瘤科。
(七)輸血醫學科。
(八)一般內科。
(九)腎臟科。
(十)過敏免疫風濕科。
(十一)臨床毒物科。
(十二)加護病室。
二、外科部:外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臟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腸直腸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兒童外科。
(八)實驗外科。
三、骨科部:骨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創傷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兒童骨科。
(五)運動醫學科。
四、麻醉部: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及教學、研究等事
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經麻醉科。
(三)婦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護病室。
五、胸腔部:各種胸腔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腫瘤科。
(四)臨床呼吸生理科。
六、婦產部:婦科、產科、家庭計畫、優生保健及其有關各種疾病之診療
、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婦科。
(二)產科。
(三)生殖內分泌科。
(四)優生保健科。
(五)婦產科實驗室。
七、兒童醫學部:兒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兒科。
(二)兒童心臟科。
(三)兒童胃腸科。
(四)兒童感染科。
(五)兒童免疫科。
(六)新生兒科。
八、復健醫學部:物理、職能、語言治療、職能鑑定、教學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復健科。
(二)神經復健科。
(三)骨骼關節復健科。
九、放射線部:放射線檢查、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環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關節放射科。
(五)神經放射科。
(六)兒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十、核醫部: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
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醫學科。
(二)臨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製藥室。
十一、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迴旋加速器運轉、正子化學與製
藥、正子電腦斷層造影與有關之輻射防護、儀器維護及配合國內醫
療、教學與研究機構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診療、訓練及研究發
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室:
(一)迴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學室。
(三)電算工程室。
(四)醫用物理室。
(五)正子臨床作業科。
十二、神經醫學中心:神經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經內科。
(二)神經血管內科。
(三)週邊神經科。
(四)癲癇科。
(五)一般神經外科。
(六)功能性神經外科。
(七)兒童神經外科。
(八)神經加護病室。
(九)神經修復科。
十三、精神部:精神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老年精神科。
(四)社區復健精神科。
十四、皮膚部:皮膚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皮膚診斷科。
(二)性病科。
十五、口腔醫學部:牙齒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
科:
(一)贗復牙科。
(二)家庭牙醫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兒童牙科及齒顎矯正牙科。
(五)口腔顎面外科。
十六、眼科部:眼科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眼矯形重建科。
(三)眼肌神經科。
(四)青光眼科。
(五)視網膜科。
十七、耳鼻喉部:耳、鼻、喉各種疾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喉科。
十八、癌病中心:各種癌病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腫瘤科。
(二)藥物放射治療科。
十九、急診部:急診病患之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急診內科。
(二)急診外科。
二十、家庭醫學部:家庭醫學之診療、教學、研究、保健、體檢、支援協
調社區及基層醫療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社區醫學科。
(二)安寧療護科。
(三)老年醫學科。
二十一、呼吸治療科:有關呼吸診療、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傳統醫學科:現代醫學以外各種傳統醫學方法之應用及教學、研
究等事項。
二十三、病理檢驗部: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及有關病理
教學、研究、臨床檢驗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細胞病理科。
(四)超顯微及分子病理科。
(五)生物化學科。
(六)微生物科。
(七)一般檢驗科。
(八)病毒科。
二十四、藥劑部:藥品檢驗、製劑調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請領、保管、
配發、藥物安全諮詢及臨床藥學之研究推動、教學等事項。分下
列各科:
(一)調劑科。
(二)製劑科。
(三)臨床藥學科。
二十五、護理部: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十六、教學研究部:本院各部、中心、科有關之醫學研究發展及教學訓
練、進修、圖書、圖藝等事項。分下列各科、組:
(一)醫學研究科。
(二)教學圖藝組。
(三)醫學圖書組。
二十七、營養部:食品供應、營養諮詢、教學、研究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臨床營養組。
(二)膳食管理組。
二十八、醫務企管部: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
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品質與病人安
全、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企劃及研考
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醫務企劃組。
(二)績效管理組。
(三)醫療事務組。
(四)病歷管理組。
(五)醫療費用組
二十九、身障重建中心:辦理退除役官兵及身心障礙者重建業務。分下列
各科、組:
(一)身障醫療科。
(二)研發製造組。
(三)推廣組。
第 4 條
本院行政方面,設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事務室:公共關係、國會聯絡、審核文稿、機要文件、編譯、業
務管制及交辦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公共關係組。
(二) 國會聯絡組。
(三) 秘書組。
二、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勞工職業災害防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
境保護業務等事項。
三、工務室:施工設計、公用設備、修繕保養、景觀設計及管理等事項。
分下列各組:
(一) 設計施工組。
(二) 公用設備組。
(三) 醫學工程組。
(四) 修護保養組。
四、資訊室:資訊系統之設計、操作、維護、應用作業發展及技術網路等
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應用發展組。
(二) 系統操作組。
(三) 技術網路組。
五、補給室:藥品、經理物品、衛生器材之採購、保養、配發、財產管理
及衣物洗滌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採購組。
(二) 資財組。
(三) 配發組。
六、社會工作室: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志願服務計畫、榮民病
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輔導組。
(二) 社會工作組。
七、總務室:出納、事務、文書、印信、園藝整理、內部勤務管理、臨時
交辦及不屬其他各室業務等事項。分下列各組:
(一) 出納組。
(二) 事務組。
(三) 文書組。
第 5 條
本院置院長,綜理院務;置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由師(一)級醫師兼任,副院長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
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
、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藥劑生、醫
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護士、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總技師、副研究員
、技師、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
安全師、醫院環境衛生師、放射物理師、放射化學師、醫用物理師、
數學模式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技術助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專任或
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醫務企管部部主任或部副主任其中一人得由
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7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長、專員、稽核、組員、辦事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10 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支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
制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師級、士 (生) 級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院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第 13 條
本院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4 條
本院因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五人至十人為專業顧問,以其中一人為總顧
問。
第 15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輔導會備查。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