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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有功僑務人士,特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專業獎章定名為華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
、三等,均用領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
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3 條
凡海內外人士致力有關僑務工作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對愛國工作、僑社福利、僑民權益或其他有關僑務有特殊功績表現,
並有具體事實。
二、對僑教事業、研究學術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三、對僑商經濟事業有特殊功績表現,並有具體事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
第 4 條
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 5 條
本獎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給予獎勵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
館處)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
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依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華
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得開具功績事實,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薦送本會核辦。
第 6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具領。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