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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
下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於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
內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籍人員為雇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