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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下
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代表團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外交部,其掌理事項另定之。
第 3 條
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前項常任代表由經濟部遴薦,送請外交部報由行政院院長提請 總統任命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國籍人員為雇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中華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註 │
├─────┼─────┼──┼───────────────┤
│常任代表 │特任 │一 │ │
├─────┼─────┼──┼───────────────┤
│副常任代表│簡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機構│
│ │ │ │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辦理。 │
├─────┼─────┼──┼───────────────┤
│參事 │簡任 │六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機構│
│ │ │ │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第十二職等辦理。 │
├─────┼─────┼──┼───────────────┤
│一等秘書 │薦任至簡任│五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機構│
│ │ │ │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
│ │ │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二等秘書 │薦任 │一一│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機構│
│ │ │ │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二等秘書│
├─────┤ │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三等秘書 │ │ │。三等秘書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辦理。 │
├─────┼─────┼──┼───────────────┤
│主事 │委任或薦任│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丙、駐外機構│
│ │ │ │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
│ │ │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 │ │ │等辦理。 │
├─────┼─────┼──┼───────────────┤
│雇員 │ │一○│就地僱用。 │
├─────┼─────┼──┼───────────────┤
│合 計│ │三六│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表除常任代表一人、副常任代表二人外,由經濟部派駐六人、外交
部派駐三人、財政部派駐一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駐二人,其餘視
實際業務需要調配。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