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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場、視聽館及國際會
議廳。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