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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第 1 條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住宿或借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東埔活動中心,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住
宿費、清潔維護費。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及個人。
第 4 條
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住宿費:
(一)雙人套房(單床):新臺幣七百元。
(二)雙人套房(雙床):新臺幣九百元。
(三)六人套房: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四)十人團體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通舖:新臺幣一千元(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二、清潔維護費:
(一)大禮堂:半天,新臺幣八百元;晚上,新臺幣一千元;上下午,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全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會議室:半天,新臺幣五百元;晚上,新臺幣六百元;上下午,新
臺幣六百元;全天,新臺幣八百元。
前項所稱全天係指包括白天及晚上。
第 5 條
前條住宿費,原住民及各機關舉辦原住民行政各項活動之單位人員以八折
優待。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