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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二條但書規定
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煙控等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
二、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
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每件新臺幣八千八百元。
依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其金額如下

一、滑臺、蓄電池設備、第二種消防栓、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
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防震軟管、簡易自
動滅火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前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延期,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極早期偵煙探
測設備等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之案件,每件新臺
幣五千四百元。
二、滑臺、蓄電池設備、第二種消防栓、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
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防震軟管、簡易自
動滅火裝置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第一項、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後,其型號名稱、管長、藥劑量等
變更,未影響其性能者,應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每件繳納新臺幣八百元。
但變更後其性能改變者,應重新辦理審核認可。
第 3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審核認可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