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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認可: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認可展延: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認可變更: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認可證書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第 3 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第 5 條
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