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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 (以下簡稱容器
) 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
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第 3 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變更或補發型式認可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第 4 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同一批容器進行第二次個別認可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
只計。
第 5 條
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