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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教官分為警察、消防
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
第 3 條
警察、消防學科教官資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
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
,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警正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正
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有警察、消防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三、警監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 (警官學校) 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監
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任警正教官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專門著作經審查
合格者。
(二) 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專
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4 條
警察、消防術科教官資格如下: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行政或
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對所授警察、消防術科確有精練技能而有成就證
明者。
二、警正教官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有警察、消防術科專門
著作經審查合格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單項體育團體
認定具有省 (市) 級以上教練資格者。
三、警監教官具有警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曾任警正術科教官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術科專門
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 曾任警正警察官十年以上,或現任警監警察官,並有警察、消防術
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三) 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單項體育團體認定具有國家級
以上教練資格,並有警察、消防術科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5 條
教官之資格,由內政部設教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之;審查合格者發給證
書。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警察、消防機關、學校人員之身分
第 6 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內政部警政署或消
防署轉各校初審後,轉報內政部教官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一、履歷表一式三份。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三、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證明書。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單項體育團體認定具有省 (市) 級
以上教練資格證明文件。
五、警察、消防專業著作二十份,著作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 著作所引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
(二) 著作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三) 著作以申請審查資格前三年內所出版者為限。
(四) 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五) 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書面陳明該著作內何部分為本人之貢獻,並
須其他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第五款專業著作審查規定,警佐術科教官,不在此限。
第 7 條
現任專任教官晉升官等,除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外,應有警察、
消防專業著作並經審查合格;其著作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申
請程序比照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