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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者,其收費基準與前項同。
同時申請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者,應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繳納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