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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 3 條
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
單價。
前二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
編訂原則」編訂。
第 4 條
機關應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
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傳輸期限,其屬統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三十日內。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