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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6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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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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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94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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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145 萬元以下 │ 86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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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105 萬元以下 │ 60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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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辦理;臺北縣縣│
│ 轄市,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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