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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
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
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 3 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 (如附表一) ,檢同相關證明
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於三
月底前送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
冊,於三年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附表一
┌──────────────────────────────┐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申請日期: │
├───┬──────┬─┬─────────────────┤
│申請人│ (簽名蓋章) │基│性別: 出生年月日: │
│ │ │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 │資│ (或護照號碼) : │
│ │ │料│住 (居) 所地址: │
│ │ │ │聯絡電話: │
├───┼──────┴─┴─────────────────┤
│重 要│1 服務時數 時 │
│事 蹟│2 主要績效 (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
├───┼───────────┬───┬──────────┤
│志願服│ │負責人│ │
│務運用│ │ │ │
│單位意│ │ │ │
│見 │ │核章 │ │
├───┼───────────┼───┼──────────┤
│審查機│ │首 長│ │
│關意見│ │核 章│ │
└───┴───────────┴───┴──────────┘

附表二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
│申│服│姓│性│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住 (居│電│志願服務│審│
│請│務│ │ │年月│一編號 (或護│) 所地│ │ │查│
│等│時│ │ │日 │照號碼) │址 │ │ │機│
│次│數│名│別│ │ │ │話│運用單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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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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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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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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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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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
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