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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 (以下簡稱少年安置機構) 為
依少年福利法或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少年
福利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少年安置機構之主管機關。
第 4 條
少年安置機構收容之對象為少年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
交付安置之少年或兒童。
第 5 條
少年安置機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依本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
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少年安置機構受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時,應與少年法院訂定契約,並通知
主管機關。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括委託期間、費用基準及個案管理等事項。
第一項契約變更或終止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第 7 條
少年安置機構應與少年法院指定之少年保護官共同擬訂個案輔導計畫。
少年安置機構執行前項個案輔導計畫,應按月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
院。
第 8 條
少年安置機構於執行個案輔導計畫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
五條之二規定,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依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輔導、監督、檢查少
年安置機構業務之執行及財務之管理。
前項機構辦理不善者,主管機關除應依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等相關規
定處理外,並應通知各少年法院。
第 10 條
少年安置機構執行個案輔導計畫,涉及司法、教育、衛生、勞工等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得主動或請求少年法院、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